消防栓给水系统
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有效容量偏小、无消防专用的技术措施,屋顶合用水箱的出水管上未设单向阀,水位信号没有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2.消防水泵:流量偏小、扬程偏大,一组消防水泵只有一根吸水管或只有一根出水管,吸水管采用同心变径,出水管上无压力表、无泄压阀,引水装置设置不正确,吸水管的管径偏小,以普通水泵代替消防水泵。
3.增压设施:增压泵的流量偏大。
4.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距离大于40m、数量偏少、未分区设置。
5.消火栓:屋顶未设检查用的试验消火栓。
6.消火栓管道:直径小,有的安装单位违章进行焊接。
7.最不利点动压、最不利点静压、最不利点充实水柱不符合规范要求。
8.火灾探测器:选型与场所不符;安装不牢固、松动;安装位置、间距、倾角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探测器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报警功能不正常。
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功能不正常;报警按钮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安装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不牢固、松动、倾斜。
10.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柜内配线不符合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与接地形式及隔离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控制器13种基本功能(供电、火灾报警、二次报警、故障报警、消音复位、火灾优先、自检、显示与记录、面板检查、报警延时时间、电源自动切换、备用电源充电、电源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功能)不能全部实现,主、备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试验不合格。
11.火灾显示盘:未选用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源与接地形式不符合要求。
1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配线不符合要求。
13.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柜的主电源采用插头连接;消防控制柜未设置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装置。
14.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参见消火栓系统)。用气压罐代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未与报警阀前的管道连接。
15.稳压系统:稳压泵的流量偏大,稳压泵的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高位水箱处设置稳压泵,就近接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立管顶部)。
16.湿式报警阀:设置的地点不适宜(水力警铃位置不规范),供水控制阀未设置。
17.水流指示器前未安装信号阀或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小于300mm。
18.末端试验装置(试验阀、压力表、排水管),试验管径小于25mm。
19.系统联动试验时,末端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小于0.049Mpa。
20.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与大功率发热灯具和通风管风口距离近。
21.泄压阀: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未装设泄压阀。
22.湿式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没有安装,直接用水流指示器的信号启动喷淋泵。
23.随意扩大集热挡水盘的使用范围,挡水盘的平面面积过小,未设湾边的下沿。
24.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和抗压强度不足,未设置泄压口。
25.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不能做到关闭开口、停止风机等功能。
26.喷嘴的安装位置及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27.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
28.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29.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30.防火卷帘动作及到底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31.普通防火卷帘没有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
32.防火门未安装膨胀密封条,住户的防火门都带有猫眼,防火门联动控制时,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且不能向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反馈动作信号。
33.常开式双扇防火门未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等。
34.防火卷帘的座板与地面间隙大于20mm。
35.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不足,位置偏低,不能方便开启。
36.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偏小,机械防烟系统的正压送风量偏小。
37.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未设置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50%的送风系统。
38.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与排风口不能联动切换。
39.排烟口、送风阀打开不能联动风机启动。
40.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未设防火阀。
41.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未采取防火回流的措施,未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42.防排烟风机远程不能停止,并未设手动直接控制,原有的大部分工程防排烟风机远程控制均能启动,但远程停止不能实现。
43.同一楼层的几个送风阀(排烟口)的反馈信号并接而未串接。
44.排烟风机入口处和在排烟支管上未设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与排烟风机联锁,平时不能自动关闭。
45.送风口设置位置偏高,排烟口设置位置偏低。
46.正压送风系统的新风入口设置位置不当。
47.防排烟风机设计安装位置不当。
48.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吸入口未设置止回阀或与风机联锁的电动阀。
49.控制室不能显示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的工作状态,且不能关闭联动的防火阀。
50.排烟机与排烟管道连接的软接头采用普通帆布。
5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设置独立支架和作防火处理。
52.任一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不能自动启动;
53.砖砌的竖井有漏洞,且内表面未采用砂浆抹平,竖井底部未封。
54.地下室的排烟系统设置未能与人防协调好,排出的烟被人防门挡回等,影响排烟效果。
55.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没有按消防设备用电线路敷设,用普通灯具应急灯具,在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应急照明时间不够,且照度低,疏散指示数量少、照度不足、安装位置不当。
56.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火灾时不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应急广播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57.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不能监控用于火灾事故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且不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使扬声器播音的功能。
58.井道未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
59.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之间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60.井底未设排水设施或排水井容量小于2.0m3或排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升/秒。
61.首层未设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2.有的电梯迫降后,不能继续投入运行。
63.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64.消防控制室无法监视重要消防设施的供电电源。
65.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设备,其供电线路未选用耐火型电缆。
66.楼梯间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灯,在火灾时不能发挥其正常功能。
67.有的系统不能满足二路供电的要求,有的虽配备了发电机,但容量偏小,不能满足负荷要求。
6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排烟风机房的供电,未在最末端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